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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4-17 14:50:00作者: 团队简介

  三、装修期限:中小工程为30天,பைடு நூலகம்大工程为60天,最长不超过90天。如确实需要延期,应到物业管理处办理延期手续。

  四、施工时间:每天施工时间为8:00~11:30,2:00~20:00。

  五、施工队在取得进入本小区施工资格并接到工程后需前往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2、办理实施工程人员出入证,每位实施工程人员需交1寸免冠照片两张及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出入证每证交纳费用10元。

  第二十七条装修时间一般上午为7:30—11:30,下午为1:30—17:30,傍晚为18:00—20:00,不得有影响其他住户正常休息的装修行为(如切割、凿墙等发出的噪音等)。

  第二十八条业主或装修实施工程单位在搬运材料、工具、家俱时严格遵守管理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物业管理处负责业主房屋装修全过程的申请、备案、跟踪检查、记录、资料保管。

  第五十四条物业管理处在接到业主装饰装修完成的通知后,应组织人员对涉及该房屋装修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做勘查。如有损坏,责成业主或装修公司进行维护。

  第五十五条业主(住户)在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装修公司的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预留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障自身权益。

  八、施工队应严格按建设部110号《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安徽省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和《淮南市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十、每项工程验收并经过一个月使用后,确认无损坏房屋和其他违章现象的,物业管理处将退回施工押金。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房屋室内装修,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对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装修公司,是指受业主委托对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拥有相对应资质的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使用人)和其聘请的装修公司在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实行跟踪检查、指导监督、管理服务的全过程。

  第十二条装修许可证申请人必须是产权人或其委托人(出具产权人委托书),申请内容必须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

  第十三条住户在取得装修许可证后,可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供第十一条所规定内容的资料。

  第十四条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应会同装修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处签订《室内装修服务协议》,并缴纳相应费用。

  精选资料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小区整体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保证业主的生活居住质量保持物业外立面的统一美观延长物业使用年限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小区整体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保证业主的生活居住质量,保持物业外立面的统一、美观,延长物业使用年限,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为了确保本住宅小区业主的根本利益,并对装修施工队进行有效管理,根据建设部和安徽省有关装修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公约:

  第九条凡不涉及结构改动的简单房屋装修,业主(住户)可直接到小区物业管理处申请装修许可证并登记备案。

  第十条涉及结构改动的房屋装修,业主应当经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做好加固说明后,到社区物业管理处申请装修许可证并登记备案。

  第三十六条装修期间,应开启进水总阀,使上水管中保持一定水压,以便及时发现上水管道破损。

  第三十八条装修期间,不能拆除,封堵厨房间内的共用烟道和卫生间的通风排气管道。

  第三十九条装修期间,如需增大供电容量,须业主自行到电力部门办理扩容手续,核准后,须请电力部门施工,并报管理处备案。

  3、散装的黄沙、石子、水泥等装修材料,不得任意堆放在公共通道和其它共用部位,需立即用袋装运送到室内;

  4、搬运材料时应注意保护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严禁在公共区域拖拉装饰材料;

  5、装修材料的进场时间为8:30—16:00(尽量避开业主上下班高峰时间段);

  同时,要接受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进行有关小区装修基本要求行为规范、注意事项和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培训。

  二、本小区内装修实行凭《装修申请审批表》进场和施工人员凭《出入证》进出制度,各施工队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不得使用三无人员,政府要求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工人要证件齐全。

  第二十一条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时,应将“装修进场许可证”张帖在分户门内侧,以便检查。

  第二十二条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时,请仔细阅读本办法的全部内容,并通知和约束装修施工人员在装修过程中遵守装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必须为装修场所内配备灭火器(100平方米以下每户1只,100平方米以上每户配2只,每只4公斤)。

  第六条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为协助当地政府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实施具体管理、监督、服务的法人企业,小区管理处为其派出单位。

  第八条凡在本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服务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十八条上述手续完备后,社区物业管理处将对装修户发放“装修进场许可证”标明该装修过程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业主在对物业进行装修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办法的全部内容,并将有关装修内容书面告知装修施工单位或作为装修合同的部份内容。

  第二十条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许可证”发放后,须按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施工人员出入园区需佩戴出入证(物业管理公司制发),自觉接受检查,无证不得入内。

  第二十四条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必须在卫生间安装简易坐便器,以保持室内整洁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五条业主(住户)或装修公司及施工人员的财物、材料等,须自行妥善保管,如有失少,责任自负。

  第二十六条住宅区内未有业主入住时,装修户每户可留宿施工人员,但不得超过3人,并须办理暂住证。施工人员不准在园区内衣冠不整、随意游荡、喧哗,不准进入休闲场所。

  第四十三条室内如需加分隔墙,只可使用轻质材料,以确保安全(社区物业管理处可事先将住宅结构、可承受最大荷载告知业主)。

  第四十四条业主和装修公司在装修时,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对装修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应当书面详细记录业主和装修公司装修活动的全过程。

  第四十六条业主(住户)在房屋装修完工时,应及时对装修完的房屋进行自行验收,并通知社区物业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装修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清理干净施工现场,到管理处交回出入证,结清各项费用,办理离场手续。

  第四十八条业主和装修公司的装修行为违反了装修管理的规定,物业管理处应当予以制止,并报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业主及装修公司装修行为影响了房屋的整体结构或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妨碍了其他住户的生活,责任人应按按照管理处的整改通知要求,按期完成改建或复原工作,并承担一切有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装修施工垃圾须袋装,并扎紧口袋(防止泄漏)堆放在小区物业管理处指定的场地,由物业管理处统一清运。

  六、施工人员只能在装修施工指定的现场作业,不得乱串场地及夜间留宿施工现场,违者没收出入证,严禁私下再接工程而再不办手续,违者除补交有关费用外,每队扣除违约金500元。

  七、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及时将装修垃圾装袋后放置于楼外指定地点,楼梯、过道、天台、道路及其他共用场地不得作为加工、堆放材料和垃圾的地方,装修过程中不得损坏公用设备、设施,保持公用场地、墙壁完好和整洁。

  第十五条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在物业管理人员的陪同下,应与装修施工单位对房屋情况进行检查,填写《装修进场前检查表》,明确装修前后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住户)应书面承诺装修管理责任,并对所聘请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督促其遵守装修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装饰装修公司在装修施工前,应与装修人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当面承诺装饰装修的管理责任,督促装修施工人员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6)装修行为如涉及房屋公有部位或共用部位,应出具公有人或共用人同意的证明;

  6、装修用到的材料原则上只进不出,如确有多余材料需运出,必须出具住户亲笔书写的证明及出场材料清单,经保安员核实后才可出场;

  8、如遇无法运送的装修材料,可截断处理,不能截断的材料,可从住宅外面运送;

  9、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严格按规定运送(有电梯设备的小区,不得经电梯运送)。

  第三十三条业主和装修公司需在室外安装空调室外机时,须与管理处事先取得联系,按管理处指定要求统一安装。

  第三十四条装修公司不能擅自移动、安装煤气管道、煤气表,如需变动由专业公司操作。

  第三十五条装修公司不能擅自移动室内开关箱、改变进户总线,所有电线改路必须采用护套管,不得直埋护套线。各电气回路所负担的电器总容量不能超过此回路的限定容量。

  第四十条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对卫生间必须按原设计的位置布置,严禁抬高地坪,更改原设计。

  第四十一条装修期间,应将所有排水管道及地漏暂时封闭,以免垃圾堵塞,否则一切因装修施工不慎所造成的管道堵塞均由业主(住户)和装修实施工程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装修应当确保管理处的维修人员能方便地检查、维修通过住户室内的共用设施。所有维修活门、渠道盖不得封死,不得在门前、盖上堆放物品,以免日后影响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