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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要依法遇事要找法 兰州七里河区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4-13 12:25:35作者: 团队简介

  法律看似“高冷”遥远,其实与任何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办事要依法,遇事要找法,处理问题要用法,化解矛盾要靠法,法律贯穿于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12月5日,七里河区法院发布几起典型案例,结合审判实践告诉我们,遇到以下情况该如何解决。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一超市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超市货架摆放有37袋超过保质期的咸香酥。超市总共购入60袋该产品,截至调查当日,已经销售23袋。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剩余产品现场予以扣押,同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检查当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超市涉及嫌疑违反法律予以立案,决定对超市罚款5万元。超市提出听证申请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听证会,经过讨论对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没收过期食品予以销毁,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超市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超市不满处罚决定和复议结果,向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超市剩余的涉案过期咸香酥37袋,以及已销售的23袋,尚无证据证明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市场监督管理局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超市处以罚款5万元的处罚,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宜,构成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罚款金额进行变更,由5万元降低为1万元。

  七里河区法院行政庭法官助理妥英军表示:处罚不是目的,行政处罚应坚持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当处罚行为过于严苛时,无法达到处罚的最佳威慑效果。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作出的处罚决定普遍不认同,或者丧失继续从事相关行为的经济能力,处罚的目的则无法达成,因此当数值式罚款对个别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畸重时,应当减轻处罚,以更好维护营商环境。

  2023年2月,李某应聘成为七里河区某咖啡店咖啡师,工作几日后离职,双方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李某便在其抖音账号发布针对该咖啡店的恶意评论和视频。某咖啡店以“该视频引发社会公众对该店的猜测和误解,使其社会评价严重降低”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礼道歉、在抖音平台连续七日发布道歉公告、赔付经济损失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最终,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了以下协议:被告李某向原告七里河区某咖啡店赔礼道歉;被告连续七日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道歉公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七里河区法院民二庭法官张亚阁表示:构成侵犯权利的行为要满足四要件即过错、侵犯权利的行为、损害后果、侵犯权利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此案以调解方式解决,但需要强调的是,咖啡店发现李某的行为后,首先能要求抖音平台采取处置措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被侵权者有权利通知网络站点平台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此外,若市民在网络上被侵权,能够准确的通过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侵权者因侵犯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2年5月,马某与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利用微信洽谈装修事宜。次日,双方签订《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为马某的商铺装修,总造价4.5万元,马某需预付定金1.5万元;由马某自行设计并提供图纸,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当日,马某通过微信向孙某支付定金1.5万元。后马某要求变更设计的部分内容,经孙某核算认为变更后总造价比合同价增加2万余元,马某不认可变更后的造价,双方最终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致使《装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马某要求孙某退还定金,但孙某未退还,双方闹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因装修设计变更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但马某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在微信聊天中都同意解除合同,孙某同意退还定金1.5万元,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予履行。孙某不予退还定金实属违约,故对于马某要求装饰公司退还定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七里河区法院龚家湾法庭法官周瑞芹提醒广大市民:在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在合同中把装修包含的项目尽量细化,并约定兜底条款,避免装修公司随意增项,导致预算增加;效果图要作为合同附件,方便以后出现偏差时主张权利;对施工中出现工程变动的条款也要明确,出现工程变动时要重视补充变更合同条款;注意装修合同中关于拖延工期等违约条款的设定;对于质保押金等也应当有合理约定。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是多年朋友。2019年12月,李某以手头不便需要为由向原告杨某借款5万元,并承诺借款到期后,支付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李某出具书面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借款期限为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12日。还款期限截止前,李某共计偿还2万元借款本金,剩余3万元本金及产生的利息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付清。杨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的本金为3万元,而非起诉状中所述的2万元。最终,这起案件经法官多番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李某承诺于2023年10月1日前向原告杨某偿还借款2万元。

  七里河区法院阿干法庭法官助理王俊表示:亲朋好友之间有金钱往来,即便关系再好,也要履行基本的借款手续。若遇到借款不还,向法院起诉时需要注意首先在诉讼时效内及时起诉,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如果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起诉,出借人有几率丧失胜诉的权利。此外,出借人要注意收集借款证据,例如借款人的基础信息以及借据、转账凭证、还款记录、催收通知、还款承诺等,其他与借款有关的邮件、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对于一些难以取得的证据,能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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