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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经研究决定,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了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平潭综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实验区政策规定精神,进一步明确区属国有企业在资产租赁管理方面的职责权限,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的发挥企业资产效用,提升公司资产经营效益,促进企业资产租赁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合法规范、高效务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建立面向市场的公开招租体系,充分的发挥企业自主、市场配置的作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效率相结合原则。推动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公开向社会招租,提倡依托信息化工具招租,提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提升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效益。
3.坚持招租底价市场比照原则。标的资产招租底价应通过市场调研分析、参考有关部门公布的租金指导价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等方式确定。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区国资局所出资企业以及它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指导意见所称资产租赁是指企业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设备、仓库、广告位等)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
区国资局、企业和产权交易机构应建立权限清晰、职责明确的租赁管理服务责任体系。
1.督促企业建立完整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租赁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1.所出资企业负责建立完整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工作制度,明确资产租赁的决策审批权限,规范租赁管理业务流程;
2.所出资企业负责监管下属子企业的资产租赁管理行为,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探索建立承租方信用评级体系;
5.企业负责本企业资产的日常管理与安全维稳工作,建立完整资产租赁管理机构,规范租赁管理行为。
(三)经批准合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是企业资产租赁公开招租的服务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3.建立企业资产进场公开招租数据库,利用互联网扩大招租信息的覆盖面,积极探索为公司可以提供增值服务和适当降低交易成本,并及时向区国资局反馈;
所出资企业一定结合自己真实的情况,建立完整完整的企业租赁管理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明确企业分管领导和具体部门负责资产租赁管理工作,建立完整资产租赁管理台账,完善租赁管理流程,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的岗位体系,加强对在租资产的跟踪管理,规范租赁管理行为。
所出资企业一定建立完整资产租赁管理的内部决策程序,明确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和决策责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企业对标的物进行租赁时,应当制定资产租赁方案,资产租赁方案应按照资产租赁管理制度设定的决策审批权限逐级履行决策程序。
资产租赁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租赁原因、租赁用途(明确允许或限制营业范围)、租赁期限;租金收缴方式、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租金递增机制、竞价方式;承租条件、优先权情况、风险揭示、租赁合同范本、对被区国资局和企业列入不诚信负面名单对象的处置措施以及其他特别约定的条款等。
采用市场调研分析方法确定招租底价的,须依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以及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产业培育和功能布局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涉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应以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涉及设备的,应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含装修期和免租期)。经测算、评估,对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等情况的租赁项目,租赁期限可视情况适当放宽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5年,且须由资产产权持有单位提出租赁方案逐级上报,并由所出资企业按“三重一大”集体讨论决策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审议批准,报区国资局备案。
1.单宗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争招租;单宗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以下的项目,可由企业自行组织公开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开招租信息应尽量扩大覆盖面,可通过平潭网国资动态栏目、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所出资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标的物企业网站或信息公开栏、租赁标的现场对外公开披露租赁信息,并根据需要在专业性网站、报刊、杂志等媒体或中介发布信息,信息发布渠道不得少于4种,发布时间均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3.企业自行公开招租过程中,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者报名的,信息披露期满后,可按实际报价但不低于招租底价签订租赁协议;若无符合条件者报名,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可延长信息公开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天;降低招租底价或变更招租方案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新的招租底价低于原招租底价的90%时,应经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4.租赁结果应通过原信息披露平台对外公示,发布渠道不得少于4种。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租赁项目,必须将租赁结果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资产名称、承租方简况、租赁价格、监督电话等。租赁合同应在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
资产租赁时,企业应与承租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和招租方案的约定,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租赁资产状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递增机制,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明确不得擅自转租,并特别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如承租方擅自转租、改变承租用途、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租赁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不承担装饰装修费用等。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保证合同正常履行。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企业应当研究可行的解决办法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企业在招租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严谨制订招租方案,原则上应提出对招租入围对象经营资质、银行征信等级、营业业绩、租赁合同履约记录等要求,并加强报名者的合格条件的审核,不得将资产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有恶意违约、拖欠较大金额租金或存在违约诉讼等情形的报名者不得承租或续租,建立企业内部承租信用体系负面名单,排除潜在违约风险。
企业自营的专业市场、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大型交通枢纽中心、大型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对业态有统一设计和规划的资产由所出资企业按照内部决策流程审批后可开展专业化招商经营,所出资企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政府政策、市场规律、行业发展特点制定针对性的招商经营方案、定价原则,不得擅自转租。
(一)企业是土地租赁的管理和实施主体,应按照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国有土地租赁与管理合法规范,防止出现安全与维稳隐患,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出租,应按照管委会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规定使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功能,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企业受托管理已收储未开发的土地出租的,应向区资源生态局征求利用、规划及环保的意见,符合租赁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及本指导意见公开招租。需要办理临时用地许可的,需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设施农业用途的,需向所在片区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各企业应结合本指导意见,对租赁资产和专业招商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查找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产租赁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二)企业应当将资产租赁情况列入司务公开内容,向本企业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三)企业监事会和其他有关内部监督部门应对企业的资产租赁工作进行监督,区国资局应对企业租赁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一)所出资企业之间、所出资企业所属全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的企业之间的资产租赁行为,由有关企业在参考市场行情报价基础上自行协商确定。
(二)除区党工委、管委会决定予以减租、免租决策外,企业不得违反本指导意见进行减、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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