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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一年“供暖季”,有些供暖的烦心事不得不拿出来“评评理”。供暖室内温度不达标、空置房子是不是需要缴纳供暖费、供暖管道跑水造成财产损失……这些供暖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成为居民关注的焦点。关于供暖这些事,为我们讲述解答关于供暖常见的法律问题。
不能,用户与供暖单位之间由于给付供暖费产生的纠纷属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由于供暖设备故障导致的用户财产损失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区分处理。供暖单位向用户更好的提供了正常的供暖服务,用户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缴纳供暖费用。因供暖设备故障造成的财产损失,用户都能够另行主张赔偿,因供暖单位未尽到职责,造成用户室内管道跑水,并遭受财产损失的,供暖单位理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供暖部门收取供暖费的对象是业主而非房屋,对于历史欠费,供热部门可以另行起诉原房主追索。另外,在购买房屋时,新旧房主应该对各项费用,如物业费、供暖费是否结清进行确认。对未结清费用应明确由谁负担,并及时交割各项手续,同时应妥善保存房屋买卖合同。
供暖单位在试水期间如果没有张贴通知,造成业主家中暖气跑水带来财产损失,业主的财产损失应由供暖单位承担。
如果供暖公司已通知业主,而业主家中没有留人,造成暖气跑水,其损失应由业主自行承担。
如果业主家中留人,发现暖气跑水,供暖公司没能立即处理,造成损失逐步扩大,供暖单位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如果供暖设施因为质量或安装问题引发跑水造成纠纷,业主可以向供暖设施销售者、生产者和安装者索赔。
如果业主未经供暖单位同意,擅自拆、改室内采暖设施,若发生问题则与供暖单位无关。
如果供暖设施漏水是由于业主未及时报修或者不正确使用所致,业主需承担对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们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2年3月5日颁布、2011年1月26日修改施行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居民在供暖季使用暖气经常会遇到供暖温度不达标的情况,若仅采取不支付供暖费作为对抗手段而不注意留存证据,后续可能面临因证据不足,而需全额支付供暖费并承担对应违约责任的困境。
一是保留投诉或维修记录,要求供热单位或相关供热监管部门上门实地测温,在测温单上要求相关工作人员签字,并留存测温单。
三是在采取自行测温时,可采取录制视频方式,同时要确保完整记录不同时段室内不一样的区域的室温、室外天气等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