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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工程量未达到共同没有检验结算的能这样确认!

发布日期:2025-04-22 23:47:30作者: 团队简介

  建造施工合同实行过程中,常常会呈现屡次转包的景象,因为办理不标准合同约好不清,常常会有实践施工人和转包分包人对工程量无法承认的景象。

  最高院在《三亚某实业公司诉向阳某工程公司、海南某渔政办理站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清晰:

  当事人对工程量未能达到共同意见而没有检验结算的,可以精确的经过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工程确认的工程量进行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二条规则:“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无效,但建造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承包人恳求参照合同约好付出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撑。”

  向阳某工程公司与三亚某实业公司签定《岸滩补砂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案涉分包工程悉数转包给三亚某实业公司施工,归于违法转包的景象,应确认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由三亚某实业公司施工结束,并由向阳某工程公司移送给某案外人公司。三亚某实业公司根据与向阳某工程公司签定的分包合同及其实行状况恳求向阳某工程公司付出工程进展款具有现实和法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十三条规则:“建造工程未经竣工检验,发包人私行运用后,又以运用部分质量不契合约好为由建议权力的,不予支撑。”

  向阳某工程公司接受了三亚某实业公司移送的工程,且已移送给总承包人,应视为工程经过了竣工检验且质量契合约好,向阳某工程公司又以未经竣工检验为由建议权力,不该取得支撑。综上,原审确认三亚某实业公司有权恳求向阳某工程公司参照合同约好付出工程价款并无不当。向阳某工程公司关于原审适用法律过错的恳求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工程量计算。如前所述,案涉分包工程已施工结束并移送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向向阳某工程公司付出了进展款,三亚某实业公司恳求向阳某工程公司付出进展款的条件现已成果。三亚某实业公司与向阳某工程公司就施工工程量不能达到共同,因向阳某工程公司向总承包人移送的案涉分包工程完全由三亚某实业公司施工完结,向阳某工程公司与总承包人承认了实践工程量为51万立方米,原审支撑三亚某实业公司的建议并无不当,向阳某工程公司恳求再审没有充沛的依据推翻原审的确认。

  周军律师提示,当事人对工程量未能达到共同意见而没有检验结算的,可以精确的经过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工程确认的工程量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