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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被动为主动TA们精准查处住宅装修违规行为

发布日期:2024-03-03 14:13:11作者: 团队简介

  近期,天目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托设立在各个居民区的“一人一居”城管社区工作室,联合属地社区物业企业对辖区内正在装修的居民住宅,开展了“损坏房子的主要部分和承重结构”专项执法行动,并对违法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

  根据最新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擅自损坏房子的主要部分和承重结构造成安全风险隐患的,不仅要恢复原状,同时要面临5万元以上,最高10万元的罚款。

  为最大程度地减少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发生,天目西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化被动为主动,与辖区物业企业建立联动机制,由物业企业主动提供居住小区装修名单,执法队员第一时间上门巡查,对装修业主进行普法宣讲,使其了解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深刻认识擅自损坏房子的主要部分和承重结构对自身及他人的危害。

  执法队员依据汉中社区物业公司可以提供的装修名单进行巡查,发现该小区28号某室存在涉嫌擅自损害房子的主要部分和承重结构的行为,施工方正将房屋客厅西侧的一处墙体进行拆除。

  该墙体为砖混结构,厚度约为35cm,敲击声低沉、充实。执法人员怀疑该墙体可能为承重结构,随即责令现场停止施工,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勘验图并向业主开具了谈话通知书。

  后经专业检验测试机构认定该墙体确为承重墙体。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执法队员责令业主及时对该处墙体进行了专业修复。

  由于通过与居民区物业企业建立了实时信息共享、提前介入、多方协作配合机制,从而使天目西路街道辖区内损坏承重墙投诉情况明显减少,专项执法行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一)损坏房子的主要部分和承重结构。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子的主要部分和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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