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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说法】家庭装修中工人高空坠落户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发布日期:2024-04-09 06:22:04作者: kaiyun下载平台

  家庭对房屋进行装修,这是很平常的事,但装修中的安全问题却是不容忽视的大事。近年时常听说一些家庭装修过程中发生工人高空坠落,造成伤亡的事件。那么,此时户主对装修工人的伤亡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潘某某新建一栋二层楼房,装修需要将材料运至二层。潘某某找到开装修公司的杨某某,杨某某为其联系了毛某宽来吊装材料上二层,毛某宽找到毛某和其一起进行吊装作业。2022年9月12日,有高血压病史的毛某,在中午饮酒后下午继续为潘某某进行吊装作业,因操作失误,从二层跌落受伤,送医抢救治疗近两个月后死亡。毛某家属将潘某某、杨某某、毛某宽等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毛某治疗及死亡相关联的费用共计近15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毛某宽、毛某与潘某某、杨某某之间为承揽关系,毛某自身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其受到的损害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毛某宽作为承揽人,未加强安全教育,消除安全隐患,潘某某和杨某某虽对毛某的损害没有故意与过失,但存在选任过失,酌定三人各承担10%的责任。各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毛某承担60%的责任,毛某宽和毛某只与潘某某成立承揽关系,潘某某作为定作人仍承担1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毛某宽作为毛某的吊装作业合伙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应对毛某的死亡对其家属进行补偿,改判其承担30%的责任。杨某某虽然联系了毛某宽来为潘某某吊装材料,但他只是中间帮忙的联系人,并未在其中获益,未形成承揽合作伙伴关系,改判杨某某不承担责任。

  该案例中,户主与装修工人是直接的承揽合作伙伴关系,户主作为定作人一方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对人员任用、安全施工等均未尽到安全监管义务,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于承揽人的坠落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钟某某因自家单元房装修需要,找到某铝合金店老板的丈夫龚某某,约定由该店承揽其预装修的单元房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安全施工责任由该店负责。2017年2月21日,龚某某在为钟某某房屋折除阳台原有护栏过程中,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不慎从三楼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龚某某家属将钟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龚某某就医及死亡各种费用一百多万元。审理中,钟某某认为其装修业务是包给某铝合金店的,应由该铝合金店承担安全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龚某某为钟某某装修属于承揽关系,龚某某明知自己不具备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相关资质,仍承接业务,且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钟某某进行住宅室内装修未选择拥有相对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而将工程交付不具有相关资质的龚某某来施工,在选任上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由钟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龚某某本人承担70%的责任。钟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该案件中,户主虽然称把装修业务交给铝合金门店做,并约定安全施工责任由该门店负责,但并未签定书面合同,特别是该铝合金门店及龚某某本人都没有室内装饰装修的资质,也没有高空作业许可证,户主存在选任过失的责任,对承揽人的坠落死亡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2022年9月4日,陈某某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某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由甲公司为陈某某的房屋进行装修。2023年4月1日,甲公司组织临时雇佣的木工李某和管某某在案涉房屋内进行窗帘盒和厨房整改施工,独自进行窗帘盒整改作业的管某某从一楼采光井口坠落至地下室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管某某家属将甲公司、季某某和陈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管某某医疗及死亡相关费用共计一百多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管某某与甲公司是雇佣关系,管某某作为木工,独自作业时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安全意识不强,从采光井口坠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甲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对管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向当天参加作业的木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也未在采光井处设立警示标志。判决甲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季某某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管某某自负20%责任,陈某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甲公司和季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该案例中,户主与具有室内装饰装修资质的公司签定了书面装饰装修合同,自己不存在选任过失责任,对甲公司找来的木工在装修作业中的坠落死亡不承担责任。

  我国对装饰装修的安全作业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根据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可见,家庭装饰装修中,凡作业高度在2米及以上的,都属于高处作业,其作业人员都必须有相应的资质才能上岗作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明确,“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这里的建筑施工企业,就包括装饰装修企业。也就是说,装饰装修公司必须要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从事装饰装修业务。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进一步强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承担住宅装饰装修的企业,要求“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对户主选聘装修企业则要求“应当选择拥有相对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自己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对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关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已经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在2020年和2022年为适应民法典的正式施行进行了修正。相应地,《民法典》对相关情形作出了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若是户主自己找工人进行装修作业,则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对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若是户主与公司签定正式合同进行装饰装修的,则装修公司与雇主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雇主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户主若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简单地说,户主自行找工人进行装修作业,自己必须确保工作环境和工作过程的安全,否则发生工人坠落伤亡安全事故,将由户主承担相应赔偿相应的责任,工人自身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户主的责任,有第三人责任的,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户主找装修公司来进行装修作业,发生工人坠落伤亡安全事故的,由装修公司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若户主选择的是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公司,则户主有选任过失,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户主在装修中高度重视安全问题,坚决防患高处坠落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十分必要。同时,深入了解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也是很重要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职律师对将要进行家庭装修的户主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与有资质的装修公司签书面合同。户主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尽可能地找正规有资质的装饰装修公司,要特别关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相应的装饰装修业务,公司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且包含相应业务,公司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与其签定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安全责任由装修公司承担。做到这些,才能尽到户主的选任责任,避免在装修中发生高空坠落伤亡等安全事故时的安全责任。

  二是自己直接找工人进行装修,要特别加强安全保障工作和安全提醒。一些户主出于节约费用、自主掌控设计风格等因素的考虑,不愿意找装饰装修公司,或者其装饰装修的业务量很小,认为不必要找装饰装修公司,就自己直接找到工人来进行装饰装修作业。那么,此时户主的安全责任是较大的。户主要组织工人对装饰装修的环境安全性进行检查、了解、熟悉,对有安全风险的地方进行标识,要提醒工人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尽到安全措施保障和对工人安全提醒的义务。对一些可能出现高空坠落的作业,要找有高空作业证的工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发生安全故事,要尽快将伤者送医,尽到医疗救助的义务,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相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来源:政策法规科(案例分析由眉州监狱公职律师何履峰提供,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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